福建:设立第三期中小微企业提质增产争效专项资金贷款
来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09 10:57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已设立第三期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质增产争效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提质增产争效贷款),用以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

  一、支持对象

  (一)2022年6月底前在我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提质增产争效贷款,具体要求详见闽财金〔2023〕21号);

  (二)当前正常生产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享受过第七期、第八期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和提质增产争效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三)重点支持行业内正在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领域企业);

  (四)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科技、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海洋、绿色等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向民营、小微企业倾斜;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首贷、信用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贷款规模。本期提质增产争效贷款总规模100亿元,在可用额度范围之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让利,继续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二)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单户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不超过300万元

  (三)利率期限。提质增产争效贷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5个基点”,贷款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不支持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贷款方式。

  (四)贴息政策。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提质增产争效贷款每年给予1%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在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省财政贴息,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省级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贴息政策。

  (五)融担支持对于确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鼓励采取“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等模式,取消抵质押反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

  三、合作银行机构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

  四、注意事项

  享受贴息支持的企业,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正常到期贷款使用无还本续贷除外),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房地产领域。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贷款,追回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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